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如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贓物、竊盜、恐嚇及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年2月、10月及5月,並均確定在案(如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此有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113號、94年度訴字第128號、95年度花簡字第212 號刑事判決書各乙份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