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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請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合計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7月28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林 韋 岑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47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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