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1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聰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花簡字第16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事實欄第4行「葡萄王夜夜寧膠囊」1盒之後補充(值新台幣325元)。第6行「欲竊取同一商品時」更正為「著手竊取同一商品,放入右口袋時」。

三、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所竊財物價值非鉅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法官 王聰明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16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