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4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花簡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一)犯罪事實:被告於民國92年間曾因竊盜罪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並於93年6 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應適用之法條:被告曾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93年6月30日日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