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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425號

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花簡字第42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一)犯罪事實:被告於民國92年間曾因竊盜罪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並於93年6 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應適用之法條:被告曾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93年6月30日日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張嘉芬

書記官 陳雅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425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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