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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435號

脫逃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花簡字第43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2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3行應補充更正為「甲○○前曾於民國89、90年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分別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6月及9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甫於93年3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抄附繕本)。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435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脫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