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96號公 訴 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緣經濟部工業局(下簡稱工業局)於77年間為推展西部水泥工業東移政策,經評估後擇定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設置水泥專區,並規劃和平水泥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為運輸水泥暨燃副料之工業專用港(下簡稱和平港),興建完成後交由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和平港公司)負責營運並由和平港公司負擔和平水泥專區及和平港之開發成本。和平水泥專區及和平港係由工業局負責規劃、開發,並徵收、補償影響該和平港營運附近海域定置漁場業者之定置漁業權;而丑○○(另由本院審理中)在花蓮縣和平地區海域之和中漁場,原擁有 3組定置漁業權,因和平海域漁業資源枯竭,遂於79年底、80年初停止該定置漁場之經營;嗣丑○○知悉定置漁業權業者如提供受雇員工長期僱用證明文件,得向經濟部工業局請領定置漁業權補償之員工資遣費,竟於86年2月間(起訴書誤載為83年3月間),為謀詐領員工資遣費,明知和中漁場已久未經營,仍與被告辛○○及庚○○、壬○○○、林昀伶、癸○○、子○○、丙○○、甲○○○、乙○○、丁○○、寅○○、戊○○、己○○等人(上開12人另案經本院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辛○○、壬○○○、林昀伶、癸○○、子○○、丙○○、甲○○○、乙○○、丁○○、寅○○、戊○○、己○○等人在丑○○提供之「和中漁場員工資遣費發放表」及「工作證明書」上簽章,表示渠等自76年7月1日或77年7月1日起至86年2月 25日止,在和中漁場擔任員工、水手等工作,並分別領取員工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2萬5000元至66萬元不等(渠等填載之職稱、任職時間及領取金額詳如附表 1所示),丑○○並與渠等約定,若詐得上開補償費,會給與渠等相當之報酬;期間,被告辛○○又與丑○○、壬○○○、庚○○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蘇英豪、蘇長春、許正男等 3人並未同意擔任上開詐領和中漁場員工資遣費之人頭,先以不詳原因取得上開 3人身分證、印章後,由庚○○偽造蘇英豪、蘇長春、許正男名義出具之「工作證明書」3份,表示渠等自77年7月1日起至86年2月25日止,在和中漁場擔任水手工作,並領取資遣費297000元,同時偽簽蓋蘇英豪、蘇長春、許正男之署名及印文於立證明書人欄下,同時在「和中漁場員工資遣費發放表」簽章欄下,偽簽蓋3 人之署名及印文,偽造3 人分別領取297000元之證明,嗣再將上開不實之「和中漁場員工資遣費發放表」及「工作證明書」交付丑○○,嗣丑○○乃於86年3月6日,將上開辛○○等人之「和中漁場員工資遣費發放表」及「工作證明書」等資料充當和中漁場漁工資遣證明,送交經濟部工業局;嗣因囿於丑○○無法具體提出員工長期受僱事實之證明,致未能詐得上開補償費用,因認被告辛○○涉有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216條、第214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三、查被告辛○○業於95年10月18日死亡,此經本院以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調閱之被告戶役政資料 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附表1: ┌────┬───────┬───────┬──────┐ │姓名 │職稱 │任職時間 │領取資遣費金│ │ │ │ │額 │ ├────┼───────┼───────┼──────┤ │辛○○ │漁撈長 │76年7月1日至86│660000元 │ │ │ │年2月15日 │ │ ├────┼───────┼───────┼──────┤ │壬○○○│廚師 │77年7月1日至86│216000元 │ │ │ │年2月15日 │ │ ├────┼───────┼───────┼──────┤ │林昀伶 │會計 │76年7月1日至86│270000元 │ │ │ │年2月15日 │ │ ├────┼───────┼───────┼──────┤ │癸○○ │出納 │76年7月1日至86│270000元 │ │ │ │年2月15日 │ │ ├────┼───────┼───────┼──────┤ │子○○ │管理員 │76年7月1日至86│360000元 │ │ │ │年2月15日 │ │ ├────┼───────┼───────┼──────┤ │丙○○ │水手 │77年7月1日至86│297000元 │ │ │ │年2月15日 │ │ ├────┼───────┼───────┼──────┤ │甲○○○│員工 │77年7月1日至86│225000元 │ │ │ │年2月15日 │ │ ├────┼───────┼───────┼──────┤ │乙○○ │水手 │77年7月1日至86│297000元 │ │ │ │年2月15日 │ │ ├────┼───────┼───────┼──────┤ │丁○○ │水手 │77年7月1日至86│297000元 │ │ │ │年2月15日 │ │ ├────┼───────┼───────┼──────┤ │寅○○ │ 水手 │77年7月1日至86│297000元 │ │ │ │年2月15日 │ │ ├────┼───────┼───────┼──────┤ │戊○○ │水手 │77年7月1日至86│297000元 │ │ │ │年2月15日 │ │ ├────┼───────┼───────┼──────┤ │己○○ │水手 │77年7月1日至86│297000元 │ │ │ │年2月15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