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6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余道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9月28日將其羈押。嗣於同年12月2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再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