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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6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世博劉柏駿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6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寶嵐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大陸地區○○○○道存」部分,應更正為「孫道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張寶嵐部分,其前往大陸地區假結婚之大陸地區男子應為「孫道祥」原判決誤載為「孫道存」,顯係誤寫,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6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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