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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鄭培麗楊仲農鄭光婷

原告
庚○○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告
遠雄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己○○

           7

      甲○○

      丙○○

      余瑞發(即瑞通衛生行)

      游淑芬(即鑫大工程行)

      邱坤明(即泰丞企業社)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 3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己○○、余瑞發等被訴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培 麗

                 法 官 楊 仲 農

   法 官 鄭 光 婷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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