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 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遠雄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7 甲○○ 丙○○ 余瑞發(即瑞通衛生行) 游淑芬(即鑫大工程行) 邱坤明(即泰丞企業社)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 3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己○○、余瑞發等被訴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培 麗 法 官 楊 仲 農 法 官 鄭 光 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