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關於出生日期「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民國○○年○○月○○日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關於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民國○○年○○月○○日生」、「Z000000000號」之誤寫,因此誤繕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以裁定將其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