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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豫雙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關於出生日期「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民國○○年○○月○○日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關於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民國○○年○○月○○日生」、「Z000000000號」之誤寫,因此誤繕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以裁定將其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李 豫 雙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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