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1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吳韻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71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593號、第560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一第1至2行更正為「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犯竊盜、侵占、妨害公務等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5 月、4月、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4年10月確定,於95年3月21日假釋出監,嗣於96年3月18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㈡犯罪事實二第1 行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刪除「另行起意」等字,並更正為「甲○○乃於同一時地同時收受上揭隨身碟1個及電鑽頭組1盒等贓物」。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

㈣所犯法條部分,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刪除「被告所犯上開2罪,請分論併罰」等字。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韻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