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伍月、陸月,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