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均減刑,減得之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1 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