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之犯罪宣告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捌月又拾伍日、肆月,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三、四所列犯罪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犯罪時間、所犯法條、判決確定時間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 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