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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傷害等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拘役貳拾日、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並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李 世 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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