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8日犯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條之3),經本院以96年度花交簡字第156 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0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經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