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28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花簡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甲○○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妨害自由、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94年4月2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