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65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花簡字第6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再同法第 362條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上開2條文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案件之上訴均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6年9月3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乃竟遲至 同年9月2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上訴不變期間,顯違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其上訴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