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永慶金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花易字第5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