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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2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鄭培麗楊仲農張嘉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52號

原告
億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同右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罪(96年度易字第3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培麗

法官 楊仲農

法官 張嘉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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