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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碧玲沈培錚林恆祺

原告
吳侑均原名吳美鳳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乙案,經被害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林恆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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