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玉簡字第10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玉簡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犯罪事實記載被告前科及執行紀錄部分為:甲○○曾於 95年間因犯竊盜罪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嗣經本院將 2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於96年7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前段、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