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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0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竊盜罪,分別減刑為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偽造有價證券、竊盜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有關沒收之諭知,並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