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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張健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7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健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