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