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0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5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4月24 日之前犯如附表所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第2 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