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 月2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花簡字第915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31號)判處罰金銀元2000元即新臺幣6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