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25 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花簡字第915 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31號),判處罰金銀元2千元即新臺幣6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