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8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