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傷害等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拘役貳拾日、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並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