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三、四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