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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光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8日犯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條之3),經本院以96年度花交簡字第156 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0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經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鄭 光 婷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