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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之犯罪宣告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參月、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 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張嘉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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