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5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 年度花交簡字第284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03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仲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