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交簡字第28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花交簡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補充犯罪事實欄第1行至第3行前段記載前科部分如下:「甲○○於89年間,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89年訴字第2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花簡字第35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罪接續執行,並於92年10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花蓮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