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三五五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三五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國興 男二十五歲( 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生)
住花蓮縣○○鄉○○村○○○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U一二一■C■C一五七八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陳國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補載被告之採尿送驗時間係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一時。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