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現於臺灣花蓮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花簡字第513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將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提供予他人使用,顯與詐騙集團共同以電話詐騙犯罪,使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爰請求被告賠償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並引用刑事卷附證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6年7 月16日判決,檢察官於96年8 月3 日提起上訴,原告於同年8 月1 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