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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健河蕭一弘湯國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蔡文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2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6 月27日收受判決,並於97年7月2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同年月27日)內補提理由書,有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同年8月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月1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足參,其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依首開說明,上訴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湯國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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