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0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俞建界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2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1月2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