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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世華張嘉芬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永慶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花易字第5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楊仲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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