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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79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三替代役實施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所列其餘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月12日至93年6月17日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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