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花蓮簡易庭96年度花簡字第82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示。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最高法院著有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雖提出聲請狀,然並未於聲請狀內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不得補正,自應依法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