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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仲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