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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8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