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信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捌年。
理由
受刑人陳信安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