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就附件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