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裁定減刑為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此有本院96年度花簡字第281號、第87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96年度聲減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