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花蓮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所為之 95年度花簡字第915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所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當事人欄,有關甲○○年齡及生日年份之記載,應均更正為五十九歲(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一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調閱本院卷宗,查核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所引用之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年齡及生日之記載,原載之32歲(民國63年6月1日生),應屬有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之規定,裁定更正為59歲(民國36年6月1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