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丙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及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簡字第42號、花簡字第834號、97年度花簡字第4號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189號、第19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