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就附表編號2至6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有關附表編號2至6所示罪刑之宣告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至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犯罪時間,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罪刑宣告判決確定之後,自不符合一併定應執行刑之條件,是檢察官聲請將附表編號1至6所示罪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予以駁回,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