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